普及新《证券法》 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撑起“保护伞”

2021/5/19 13:42:33

2021515日是全国第三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为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普及投资者保护理念,世窗信息特对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内容进行解读与分享。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3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

1. 新《证券法》如何规定投资者适当性?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一旦证券公司违反前述相关条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2. 新《证券法》为何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对投资者类型进行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新《证券法》中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新《证券法》对“股东权利征集”作出了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对“股东权利征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新《证券法》对现金分红制度进行了怎样的完善?

新《证券法》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5. 新《证券法》中的“先行赔付”具体指什么?

新《证券法》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6.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做出了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

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世窗信息将不断践行并普及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并维护理性投资氛围贡献力量!